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捂紧钱包附农村非法集资骗局套路-【资讯】

发布时间:2021-07-16 03:18:20 阅读: 来源:差压表厂家

近日,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出炉,首提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,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。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梳理发现,这些农村非法集资骗局套路深,千万捂紧钱袋子。

随着国家加大对农村建设的投入,农村金融面临着许多新情况,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元化,金融创新在平稳加速。与此同时,非法集资开始逐渐向农村蔓延。近日,指导“三农”工作的第14份中央一号文件出炉,首次提出严厉打击农村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,积极推动农村金融立法。

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,以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、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,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,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、集资诈骗等罪名。

公开资料显示,非法集资有12种表现形式,主要有借助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等名义非法集资;以发行和变相发行股票、债券、彩票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、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;通过认领股权、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等等。

互联网金融新闻中心梳理发现,目前,农村非法集资主要呈现以下几种形式:

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项目筹集资金超千万

主要是借种植、养殖、项目开发、庄园开发、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。

案例

安徽阜阳旺达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为骗取投资者资金,建仙人掌产业园,大肆进行不实宣传,制造仙人掌能赚大钱的假象,以一家公司与客户“联合种植”仙人掌的名义,先后以投资金额30%和50%的高额利息向社会募集资金。截至2006年7月,非法集资6500多万元,涉及2600余名参与者,案发时,未归还集资户本金2700余万元。

2006年12月,蔡某、于某某等人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成立了一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,由蔡某担任法人代表。该公司伪造与马铃薯加工厂签订的《合作经营意向书》,虚构开发“脱毒马铃薯”项目,以需要发展资金为名,以每单投资1280元,前七周每周返利180元,后八周每周返利150元的高额回报为诱饵,2006年12月到2007年2月短短两个多月间,向社会集资2400多万元,涉及参与者440余人。其后,蔡某将部分集资款转移到自己的银行卡中,与于某某等人携款潜逃。

设立农村合作社以高利息诱骗群众

由于农民金融安全意识淡薄,有些不法分子开始在农村设立农村合作社,并以高额贴息为诱惑,对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。

案例

在南京,一家“盟信农村经济信息专业合作社”,在营业场所、存款流程、手续等方面都与正规银行一模一样,在一年半时间,向443名群众吸收存款4.23亿余元。据了解,2013年1月23日起,曾某担任盟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。他与何某某商议,以支付10%-15%高额贴息为诱惑,吸收公共资金。近期,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“假银行案”二审审判,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和何某某有期徒刑九年、九年半。

2015年5月,济南市平阴警方发现平阴德润农业专业合作社涉嫌集资诈骗,对其进行立案侦查。经查,合作社法人代表常某、负责人周某等人,以“社员资金互助”名义开展非法集资和发放贷贷款业务。截至2015年6月20日,共非法收取64名公众存款计130余万元,发放贷款70余元并获贷款利息3万余元。

河北邢台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07年7月成立,历经7年,2014年12月18日,隆尧县公安局以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逮捕巩群海一家。该案涉及全国16个省市,涉嫌非法集资逾80亿元,涉及人数众多。据了解,该合作社是一种传销式的庞式骗局,即收取新社员的本金,用来偿还老社员的利润,而合作社本身无实体项目。

借业务员之手担保公司疯狂敛财近亿元

近些年,诸多担保公司通过发展农民业务员的形式,在农村开展所谓的“吸储业务”,从农民手中揽走财产。

案例

河南浩宸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0月,从2011年3月陆续招聘了40余名河南西平县农民为公司业务员,在全县开展“吸储”业务。在3年多的时间里,这些业务员向当地农民“吸储”总额近2亿元。2014年12月,公司称“资金链断裂”,不再偿还从农民手中借走的欠款。由于开具“收款证明”的是上述40余名业务员,他们背负了近千万的“巨债”,其中有两名农民因不堪压力选择自杀。

以超市下乡为幌“洗劫”脱贫农民

目前,在农村非法集资的另一种形式就是披着超市外衣进行吸金。

案例

山东利普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超市下乡为幌子,发展利普连锁超市的名义,在社会上以高息为诱饵,向社会布丁人员吸收资金。利息以1万元为单位,按天计算,每天10元至14元不等,向肥城、东阿县等地群众非法吸收存款7124.3万元,造成群众损失4757万余元。贺某、吴某、孙某等人系该公司业务员,在明知公司未经央行批准的情况下,参与该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活动,并且吸收了一定数额的存款,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,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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